2016“敦煌杯”第三届二胡演奏大赛

大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上海民族乐器一厂  "敦煌杯"二胡演奏大赛组委会
承办单位:北京华夏璇音艺术传播中心

组委会主任:宋 飞
组委会副主任:周 维 邓建栋 王国振 杜怡璇

评委会主任:宋 飞
评委会:(按姓氏首拼字母顺序排名,并陆续增邀中)

曹元德 曹德维 陈春园 陈 军 邓建栋
段皑皑 段永强 高韶青 胡志平 霍永刚
金 伟 刘长福 梁云江 林 聪 刘光宇
欧景星 汝 铱 宋 飞 田再励 王建民
王莉莉 王永德 许讲德 许 奕 余惠生
杨光熊 赵夺良 赵寒阳 赵 戈 周 维  
朱昌耀 朱江波 等

参赛者范围
海内外二胡学习者、爱好者

报名起止时间
6月10日—7月12日

初赛时间
7月15-18日(北京·视频)

复、决赛时间
8月15日—19日

复、决赛地点
中国 上海

比赛分组 

1.非职业组
儿童组:8-11岁  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少年组A组:12-14岁  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少年组B组:15-17岁  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青年组:18-35岁  1981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成年组:36--59岁  1957年1月1日—1980年12月31日
老年组:60岁以上  1956年12月31日以前 

2.职业组

职业A组:
特指国内九大音乐学院的专业学生、教师及国家级职业团体演奏员(含最后学历为九大音乐学院毕业后三年内的各地老师、自由职业者)。18岁—35岁   1981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职业B组:
国内六所艺术院校、在京专业院校及近年新成立音乐学院的二胡专业学生、各院校二胡教师及地方职业团体演奏员(南京、吉林、山东、解放军、广西、云南艺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浙江音乐学院、哈尔滨音乐学院等)。18岁—35岁 1981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职业C组:
地方综合类大学、大专二胡专业学生。18岁—35岁 1981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职业少年组:
国内专业音乐院校附中、附小及中专类院校二胡专业学生   17岁以下 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注:所有选手报名组别均以当前身份状态为准,选手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报名原则,可报应属组别和高于本组的组别,不能低于本组相应组别,如职业B组选手可报B组和A组,不得报C组,报名表请如实填写就读院校及工作单位(最终学历毕业三年内的选手按最终就读院校组别报名)

胡琴重奏组
含二胡、高胡、中胡、板胡、京胡

分为职业组和非职业组两个组别,每个参赛组合人数为4人--16人,曲目及演奏形式不限。组合里不能超过三件胡琴以外的乐器参与演奏,曲目时间为5--8分钟。齐奏形式不参与本次比赛。 

参赛曲目说明

A、非职业组曲目说明
初赛:均为自选曲目一首,按全曲准备。(不带任何形式的伴奏)

决赛:规定曲目一首,自选曲目一首,曲目均不得相同于初赛曲目。曲目可自行删减,两首曲目时间共计8分钟。如顺利参加完比赛,应准备三首曲目。

决赛参赛规定曲目: 
儿童组: 《良宵》 《光明行》 《赛马》
少年A组:《山村变了样》 《月夜》 《江南春色》
少年B组:《听松》 《葡萄熟了》 《三门峡畅想曲》
青年组: 《一枝花》 《江河水》《阳光照耀在塔什库尔干》
成年组、老年组不设规定曲目,均为自选。

B、职业组曲目说明 
初赛:自选曲目一首,不得和规定曲目重复。(不带任何形式的伴奏) 

复赛:从规定曲目中选两首。

决赛:从规定曲目中选两首,可有一首重复。如顺利参加完比赛,应准备四首曲目。

职业A组: 《第四二胡狂想曲》(删减版)《病中吟》《雪山魂塑》(删减版)

职业B组: 《第三二胡狂想曲》《独弦操》《风雨思秋》

职业C组: 《第一二胡狂想曲》《江河水》《除夕》

职业少年组: 《第二二胡狂想曲》《一枝花》《火---彩衣姑娘》

备注:注明删节版的曲目请统一按照组委会公布删节版本参赛。

C、胡琴重奏组 

非职业组 均自选曲目  初赛一首,决赛一首,两首不可重复。

职业组  均自选曲目  初赛一首,复赛一首,可与初赛相同,决赛一首,不得与复赛相同。

比赛办法

职业组分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非职业组分初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每组优选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进入下一轮比赛。

比赛全程不带伴奏

(一)、比赛报名方式及初赛

A / 网络在线报名方式:(首选)
登陆在线报名平台(hu.cn-imc.com)填写报名表,连同个人免冠照片电子版、报名费汇款凭证截图或照片、参赛者自己录制的初赛视频上传报名平台或发送至组委会邮箱:zgehxh@163.com 每个文件均需由选手姓名命名。

B / 邮寄报名方式
1、所有报名选手登陆指定网站下载报名表格,或致电010--63523471以其它方式索取。大赛官方网站:艺赛中国网 www.cn-imc.com

2、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并将 ①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②参赛者自己录制的初赛视频存入U盘或DVD或VCD光盘;③报名者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同报名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同快递到组委会办公室。

3、所有选手请务必于7月10日前将以上资料用快件寄出,独奏和重奏组报名费300元也须于此日前汇出,收到选手资料和报名费后组委会以短信或微信的的形式告知选手确认报名成功。(重奏组按组别交费)

4、报名资料及汇款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工会干部学院南楼306室 杜怡璇
邮编:100052 手机:18911612290
中国农业银行62284 8001 01043 94712 户名杜怡璇
中国工商银行622202 0200091747978 户名 杜怡璇
支付宝:zhyehyszx@163.com 户名:杜怡璇(推荐方式)

汇款时请在汇款凭条标注选手姓名/组别。

报名咨询电话:010-63523471 15801480618 13520478341 15611690407(可加微信)
Email: zgehxh@163.com

(注——初赛视频要求:演奏者在光线明亮处,正面全景全曲完整录像,除可在光盘表面手写或粘贴选手组别、姓名、演奏曲目外,参赛视频不能有任何剪辑和文字说明;参赛视频必须能够通过常用电脑软件读取。)

(二)、复赛、决赛
复赛、决赛时间:2016年8月15日—19日。

1、7月18日初赛结束后,组委会将在官方网站发布进入复赛的选手名单并微信、短信通知选手。

2、参加复赛选手报到时,独奏组须交评审费400元并办理"参赛证",重奏组评审费600元/组。没有进入复赛的选手,组委会不再通知。所交资料和报名费、评审费,不予退还。

3、决赛:复赛结束当天,组委会在比赛现场及官方网站等渠道陆续公布进入决赛选手名单,并现场办理决赛手续。独奏组决赛评审费用500元,重奏组评审费800元/组。

4、选手参加复赛、决赛的顺序,由组委会组织统一抽签。

5、复赛、决赛全部在上海举行,具体地址由组委会办公室在公布初赛结果同时发布。

奖项设置
01 各组别均设金、银、铜奖若干名、优秀奖若干名。组委会还将对荣获金、银奖选手的指导教师以及有多名学生进入复赛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组织奖"。 

02 进入复赛、决赛的选手现场演奏,评委现场打分。按照参赛选手所获分数的高低顺序,依次排奖。分别评出金奖、银奖、铜奖、优秀演奏奖、演奏奖各若干名。进入复赛未进入决赛的选手,获演奏奖。进入决赛未获金、银、铜奖的选手,获优秀演奏奖。 

03 独奏组金奖第一名选手将获得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提供的"敦煌"特制精品二胡一把,重奏组金奖第一名颁发相同价值的奖品。优秀演奏奖、演奏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可获得精美获奖证书,所有进入复赛的选手名单将在《中国二胡》特刊刊登。 

注意事项 
1、所有选手一旦报名参赛,即表明自己认可本章程。因此都必须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填写报名表时,一定要字迹清楚,正楷填写,准确无误。如因自己填写的报名表字迹模糊、内容有错而造成损失的,完全由本人负责。

3、请参赛选手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参赛证。参加复赛、决赛时,要佩带参赛证。

4、参赛选手必须准时按序参赛。赛前三次点名未到,视为自动弃权。工作人员不再叫号。

5、组委会拥有本赛事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出版和发行权。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演出活动或出访演出活动。

6、参赛选手(包括陪同家长)在参加比赛期间的交通、食宿等经费自理,组委会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7、所有参赛选手和家长,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和赛场纪律,服从组委会的工作调度和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对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如有意见,请找监委会反映。对无理取闹并影响比赛者,组委会有权取消他的参赛资格。

8、凡因选手本人原因,届时未到赛场参加比赛的,不退评审费。

9、参赛选手所报送的光盘,必须是每人一盘。不允许多人录在同一张光盘上。

1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或推迟活动,组委会将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次比赛组委会。

20160519190952734.png
扫码加组委会微信更快了解进度详情



快速导航 Navig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86 010 63523471 / 18911612290
邮箱:icmamc@163.com
网址:www.cn-imc.com

Copyright © 2017-2020 华夏璇音艺赛网(cn-imc.com) · 北京华夏璇音艺术传播中心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541 备案号:京ICP备11008012号-7